中原合作网改版试运行,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55983551。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 重要活动 > 正文
明确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河南有了“新办法”
时间:2022-02-25 15:13:58    来源:大河网    返回首页

  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处长王广军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在各类责任区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细化了管理责任,并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比如,《办法》规定在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各单位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内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

  虽然该条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区域空白、交叉等导致异议、不明确的情形,《办法》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分享到:
编辑:马连华
(C)2019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版权所有
电话: 0371-65953039 65992900(兼传真) E-mail:hnssbgs@126.com
豫ICP备0502674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228号
技术支持: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