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86112/2022-0016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信息中心 成文日期: 2022-10-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10- 12 14: 02: 03 信息来源: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

SDPR-2022-0040005

鲁工信发〔202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0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集聚、高质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行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以下行业:(1)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3)291橡胶制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实施的化工行业投资项目。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坚持高质高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建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严禁新建、扩建限制类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项目。

第六条 坚持安全发展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环保、安全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 坚持绿色低碳原则。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工艺装备技术水平,加强能源消耗综合评价,推动工业领域绿色转型和循环低碳发展。

第八条 坚持集聚集约原则。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推动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第十条  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实施,沿黄重点地区“十四五”时期拟建化工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合规工业园区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以及搬迁入园、配套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

(一)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

(二)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三)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就地实施钢化联产项目。

第十三条 园区外非重点监控点化工企业,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安全隐患整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改造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但原则上不得新增产能。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第四章 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按照三昇体育“两高”项目管理规定,相关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要求。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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